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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江地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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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发〔2003〕12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贯穿到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工青妇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云南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云发〔2003〕3号)精神,结合丽江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青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由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决定的。
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工青妇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和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共青团、妇联动员和组织各自所代表的群众,在维护和实现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实现他们的具体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根本基点和途径。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工青妇组织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物质利益多样化,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体的总体构成、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内在需求也日趋多元化。工青妇组织参与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培养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各自所代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突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形势的变化也为各级工青妇组织立足自身优势,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加快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迫切需要。丽江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社会发育程度低的边疆民族地区,要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通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利益,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到2002年,我区有基层工会组织875个,工会会员50670人;有基层共青团组织692个(团总支以上),共青团员69516人,少先队员103523人,联系着422677名青少年有基层妇联组织520个,联系着54万妇女群众。各级工青妇组织联系的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在地委的领导下,各级工青妇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投身我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有力保证。
(四)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必须有新的发展。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发展,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各类具有鲜明特色、富有时代感和吸引力的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投身改革和经济建设主战场;必须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倡导文明新风尚;必须把维护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以促进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为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工会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突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履行建设、教育、参与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共青团工作必须履行培养“四有”新人的基本职能,以学习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妇联工作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积极促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二、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
(五)树立新观念,适应新形势,努力探索和做好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新形势下的工青妇工作,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就是一年抓几项特点鲜明,社会影响力大,青年、职工和广大妇女受教育面广的事;“体现特色”就是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使工青妇工作既有时代特点,又有丽江特色;“注重实效”就是通过抓载体、抓活动,推动工青妇工作的全面发展。工青妇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群团组织,就是要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把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有效地传达到群众中去,鼓舞引导人民群众为实现党委提出的目标努力奋斗。工青妇组织工作的对象是群众,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好群众所急所需的问题。要把工作由虚变实,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活动,与群众广交朋友,增进感情,增强群团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当前特别要积极正确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新的择业观,激发弱势群体自主创业,生产自救,在改革中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要努力找准本职工作与不同时期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抓主要矛盾,一年中选一两件重点工作,集中精力抓到底,抓出成效。同时,开展群团工作,要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学会艰苦创业,学会理财生财本领,学会少花钱多办事。
三、进一步为工青妇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管理国家、社会和基层事务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力推动工青妇组织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中要有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职工、青年、妇女,特别是各行业的代表人物和优秀人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劳动培训、工资、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必须征求同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工青妇组织参与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吸收工青妇组织参与人大执法大检查,参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协商制度和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措施。
(七)尊重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程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工青妇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特点的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支持工青妇组织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在协调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服务以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依法开展维权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答复,妥善解决支持工青妇组织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支持和引导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
(八)为工青妇组织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都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由财政安排人员经费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工会经费,40%由各级财政拨给同级工会,60%留给各单位的工会组织。地区财政每年安排35万元经费,用于地区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安排10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厂务公开、劳模管理、开展评选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工作。各县(区)财政也要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安排。
各级财政要支持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根据各县(区)的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从2003年起,在地区财政每年给团地委和地区妇联原有经费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安排25万元的专项经费,作为团地委和地区妇联开展有关工作及贫困地区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补助。各项经费的具体分配由团地委和地区妇联与地区财政局研究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所属团组织和妇联组织的活动经费,并在现有基础上,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对各村(居)委会的团总支书记、妇委会主任和社区工会、妇联组织负责人,各县(区)要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报酬。
(九)依法保障工青妇组织机构的健全和稳定。职工、青年和女司女群众有权按照宪法、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参加和组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青妇组织的权利,支持他们依法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青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工青妇组织可适当增加编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应根据职工、青年和妇女人数,党委每年应听取1至2次工青妇工作的专题汇报,每3至5年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会议。建立由党委分管领导主持,工青妇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解决工青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有关会议要吸收工青妇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和列席,县(区)及其以下地方党委和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全委会和常委会,应按照党章的规定吸收是党员的同级团委书记列席。要把加强和改进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列入考核党委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
(十二)配齐、配强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开拓精神足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中,保证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工青妇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切实推进县以上工会、妇联领导的高配进程,地区工会办事处上任、地区妇联主席按同级党委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配备;各县(区)工会主席,也要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力度,县(区)妇联主席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地、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单位团员、青年人数,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团干部,并按同级党政中层干部待遇落实其政治经济待遇。
(十三)加强对工青妇干部的培养交流。要把工青妇组织特别是共青团、妇联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加大年青干部和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把工青妇干部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工青妇干部到党校和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安排工青妇干部到发达地区和省内党政部门挂职锻炼。探索公开招考,直接选举等于部选拔新机制,确保工青妇组织充满生机和活力。建立共青团干部的轮岗流动机制,按规定做好共青团干部的轮岗安置工作,把加快培养年轻团干部作为培养党的后备干部的重要举措。地区团委的领导班子,在岗年龄不超过36岁;团地委机关中层干部和县(区)团委领导班子,在岗年龄不超过31岁;团县(区)委机关中层干部,乡镇团委书记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8岁。对特别优秀的团干部,可在团的系统内破格提拔使用。对工会、妇联负责人任期满两届和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要尽量安排交流到其他部门。
(十四)全区各级党政班子和部门领导班子都要按规定配备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正职女性领导干部的比例。地、县(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必须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努力实现全区地、县(区)直属部门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子部,并逐步提高女性正职领导干部的比例。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未能配齐妇女干部的部门,由组织部门从其他单位、部门选配符合条件的妇女干部。重视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尤其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提拔使用。
各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制定的有关工青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精神。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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