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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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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发〔2003〕3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云发〔2003〕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保山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青妇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我们党已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政权的执政党,并长期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工青妇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和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共青团、妇联动员和组织各自所代表的群众,在维护和实现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实现他们的具体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服从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根本基点和途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物质利益日益多样化,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体的总体构成、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就业形式、分配方式等日趋多元化。工青妇组织参与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培养造就合格的建设者、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各自所代表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突出。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工青妇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工青妇组织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和改进工青妇工作,是保山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保山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市,生产力不发达、贫困程度深、综合实力弱。要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到2003年,我市有基层工会组织1227个,会员82675人;有基层工青团组织5508个,共青团员96684人;有基层妇联组织1276个,联系妇女115万人。各级工青妇组织所联系的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投身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发挥好工青妇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利益,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三)增强做好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市工青妇工作的发展,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务必”,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各类具有鲜明特色、富有时代感和吸引力的活动,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投身改革和经济建设主战场。必须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尚。必须把维护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以促进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为保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工会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履行好建设、教育、参与化解矛盾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共青团工作必须履行培养“四有”新人的基本职能,以学习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服务党政中心工作,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妇联工作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积极促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二、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做好新时期的工青妇工作
(一)不断创新工青妇工作的运行机制。创新是工青妇工作保持先进性和鲜活力量的决定性因素。在新形势下,工青妇组织必须结合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思想特点,用新的思维和新的观念来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要冲破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旧模式、旧体制的束缚,用活动去吸引,用服务去凝聚,用协调去争取支持,用联谊去扩大团结,用参与维护权益。要努力构建服务型、开放式的社会化的工作格局,协调和推动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根据职工、青年、妇女的分布和流向,按照有利于扩大组织覆盖面、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加强农村、社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发挥组织优势作用,增强工青妇工作的时代性和有效性。
(二)不断创新工青妇工作的方式和内容。工青妇组织的工作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要把维护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服务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开展活动来增强工青妇组织的活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群众、团结联系群众、帮助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政策指导、技能培训、典型示范、信息服务等。要丰富和创新工青妇组织长期以来广泛开展的“送温暖”、“五大工程”、“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希望工程”、“雏鹰行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之更体现时代特点和更具实效性。在工青妇组织所开展的各种活动中,要将有偿活动和无偿活动相结合,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要以更加灵活务实的政策,吸引各方面资金,整合资源,加强活动阵地、活动设施建设,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和实力。
三、支持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开展工作
(一)发挥好工青妇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力推动工青妇组织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中要有工青妇组织的领导。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职工、青年、妇女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劳动培训、工资、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必须征求同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工青妇组织参与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吸收工青妇组织参与人大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协商制度和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措施。
(二)尊重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独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工青妇组织依法按章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支持他们依法开展维权活动,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工青妇组织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妥善解决。要支持工青妇组织推动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支持他们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引导和组织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
四、进一步为工青妇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依法保障工青妇组织机构的健全和稳定。职工、青年和妇女群众有权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青妇组织的权利。市、县(区)两级工青妇组织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充实工青妇机关干部队伍。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应设专职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可设专职工会主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应根据职工、青年和妇女人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兼职干部。
(二)为工青妇组织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都要按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由财政安排人员经费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0%的比例安排工会经费,40%由各级各单位缴上级工会,60%留给各单位的工会组织。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工作。各级财政要支持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给团市委和市妇联分别安排1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培训、维权、扶贫和项目实施等有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所属团组织和妇女组织的活动经费,并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对各村委会的团总支书记、妇委会主任和社区工会、妇联组织负责人,各地要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报酬。
(三)推动和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青妇牵头、各方参与”的工青妇工作格局,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工青妇工作的发展。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有一位领导联系和协调工青妇工作,及时通报政府有关政策、规章及重要工作部署,听取工青妇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关于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劳动保障、财政、司法等部门要为工青妇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要支持工青妇组织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救助中心等。
五、切实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要把工青妇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一位副书记分管工青妇工作,形成领导班子集体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格局,建立由党委分管领导支持、工青妇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解决工青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区)以上各级党委每年应听取一至两次工青妇工作的专题汇报,每5年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会议。党委有关会议要吸收工青妇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区)及其以下地方党委和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全体委员会和常委会,应按照《党章》的规定吸收是党员的同级团委书记列席。要组织和支持工青妇每半年召开一次群团组织联系会。各级党校应邀请工青妇组织的负责人,为党校学员讲授工青妇工作课。把加强和改进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列入考核党委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加强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按规定配齐、配强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开拓精神足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中,保证领导班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工青妇组织负责人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工青妇组织同意。工青妇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有条件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要切实推进县以上工会、妇联领导干部高配进程,市总工会主席应按照同级党委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配备;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县(区)工会主席,也可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妇联主席也应高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
(三)加强对工青妇干部的培养交流。要把工青妇组织特别是共青团、妇联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大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工青妇干部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工青妇干部到党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到发达地区和省内市内党政部门挂职锻炼。要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工青妇组织充满生机和活力。按规定做好共青团干部的流动和转岗安置工作。团市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6岁;团市委机关的中层干部和县(区)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1岁;乡(镇)团委书记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8岁。对特别优秀的团干部,可在团的系统内破格提拔使用。对市、县(区)妇联负责人任期满两届和任职时间较长的工会、妇联中层干部,要尽量安排交流到其他部门。
(四)市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班子都要按规定配备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必须各配备1名女干部。市、县(区)直属部门应努力做到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女性正职领导干部的比例。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未能配齐妇女干部的地区、部门,由上级组织部门从其他地区、部门选配符合条件的妇女干部。重视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尤其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提拔使用,乡(镇)党委、政府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妇女干部。
各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工青妇工作的政策文件,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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