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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6 2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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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发〔2010〕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云发〔2008〕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下简称工青妇)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工青妇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和省委〔2008〕25号文件对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科学的阐述。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工青妇工作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市委“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富民强市”目标任务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工青妇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工青妇组织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的高度来深刻领会,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服务群众、构建和谐曲靖中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发挥新时期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
全市工青妇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积极投身曲靖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岗位建功有新业绩,服务群众有新作为,组织覆盖有新拓展,自身建设有新进步,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工会要把“建功立业保增长、维权帮扶促稳定”作为中心工作,以团结动员职工和衷共济保增长为首要任务,认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切实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共青团要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来谋划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妇联要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以“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为切入点,推动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组织妇女、宣传妇女、引导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坚持各级党委有一名领导分管工青妇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至两次工青妇工作专题汇报,将工青妇工作纳入党委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委办牵头,组织工青妇及有关部门人员定期进行督查。政府明确一名领导联系工青妇工作,坚持县级以上政府与工青妇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的法规及相关政策时,应有同级工青妇领导参加,并广泛征求和充分尊重工青妇的意见。自2010年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投入,到2012年,市本级职工技术技能竞赛及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市妇联工作经费以300万妇女为基数,按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团市委工作经费以150万青少年为基数,按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经费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所属团组织和妇女组织的活动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所安排的工作经费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二)配强部门领导,促进班子建设。各级党委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青妇领导班子中;在任免、调动工青妇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其上一级工青妇党组织的意见;坚持工青妇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制度。乡镇以上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各级地方妇联主席应给予高配;工会、妇联主要领导高配的,应明确一名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并享受同级正职领导干部待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妇委会)主任,按照中层正职配备。各级地方团(工)委的正、副书记,应分别按照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领导干部配备;国有企事业单位团委的正、副书记和团的基层兼职领导干部,也应照此精神享受相应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
(三)提升干部素质,促进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要加强工青妇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调整充实工青妇领导班子时,应优先从已具备任职条件的后备干部中选拔;要积极探索公开招考、直接选举等干部选拔机制,不断优化工青妇干部队伍结构。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工青妇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加大工青妇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力度,建立机关中层干部到县(市)区、乡镇(街道)任职制度,切实把工青妇组织中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工青妇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做好共青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团市委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3岁,在岗年龄不超过36岁;县(市)区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市委机关中层干部,到团委工作时年龄不超过27岁,在岗年龄不超过31岁;乡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在岗年龄不超过28岁;对到龄团干部应及时进行转岗。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基层妇女干部进村“两委”班子。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按《妇女发展规划》应配备妇女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加大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交流力度,逐步增加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人数。
(四)加强阵地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组织场所建设,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青妇活动场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其建设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投入,给予政策扶持,力争“十二五”内各县(市)区均建有工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城市社区内有条件的单位,要为社区工青妇开展各类活动提供人员、设施、场所等方面的支持。为保证基层工青妇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会的团总支(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的报酬,按每月人均200元以上纳入县、乡、村三级财政预算。乡镇工会应配备专职干部,落实工作经费。
(五)加强关心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工青妇开展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中应有工青妇的领导成员,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30%;对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协要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要吸收工青妇参与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参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宣传报道。各级纪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为工青妇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形成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抄送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级党委、政府的督察部门和工青妇要协助党委抓好督查和落实。
(此件发至县级)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