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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应知应会常识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6-3-30 0:00:00】   【点 击 量:41032】

一、党纪政纪、廉政内容
1、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3、留党察看最多不超过几年?
答:二年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5年。
5、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何种管理?
答: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6、党内监督要与什么监督相结合?
答: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7、、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8、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什么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9、哪类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答: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10、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
11、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2、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是什么?
答:改组和解散
13、什么是贪污?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谁?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15、通过党员民主生活会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答:统一思想、促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16、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应如何操作?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17、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8、《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中的特定关系任职的都是哪些人?
答: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9、离职钱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怎样计算违纪数额?
答: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20、收受请托人财物及时上交或是退还的属于违纪吗?
答: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21、对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200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2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谁?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23、党内监督工作有哪几项制度?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10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2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履行监督责任?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哪些重要事项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答: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6、《党内监督条例》对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7、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如何决定重要事项?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28、各级党组织如何处理署实名举报问题?
答:条例规定,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29、巡视制度监督的对象是谁?
答:条理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30、任职谈话应包括哪些重要内容?
答: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31、党的各级领导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上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32、对诫勉谈话有何要求?
答: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33、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申诉期间,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吗?
答: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34.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答:条例规定,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36、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消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消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消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消。
37、对于应当受到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
38、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9、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1、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42、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反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44、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5、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对待舆论监督?
答: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46、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对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公务员法内容
1、《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答:(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答:(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4、《公务员法》是按照职能标准、经费标准和编制标准这三条标准来确定公务员范围的,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对。《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依法履行公职”是职能标准;“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是编制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是经费标准。
5、只要是我国公务员,其义务、权利及管理一律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务员只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7、报考公务员,只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对公务员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9、公务员一旦被奖励,该奖励就不可被撤销,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0、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对其执行的决定或命令承担责任,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根据《公务员法》,对于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公务员,他们之间在任职及工作安排上,无须回避,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2、《公务员法》无引咎辞职的规定,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根据《公务员法》,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3、机关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与机关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是不一样的,请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答:错。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4、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有哪些?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由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5、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等次分几种?
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 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18、《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询问提出的形式是什么?
答: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19、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0、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1、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2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哪些监督责任和权利?
答: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3、某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需要,要求列席所巡视地方党组织的有关会议,该党组织认为这是其内部问题,拒绝了巡视组的要求。这种做法对吗?
答:不对。《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24、某领导干部因触犯法律被判有期徒刑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因其一直表现良好,且认错态度诚恳,党组织是否可以视情况对其作出减轻处分的决定?
答:不可以。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是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婚姻关系。
26、对于超标准配备小汽车的如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予以处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7、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常委会应当分别向谁报告工作?
答: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30、我国国家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什么人员?
答: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1、国家公务员录用,只从社会上选拔人员担任什么职务?
答: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3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如何处理?
答:取消录用资格
33、对公务员培训要贯彻国家确立的培训原则,其中关键是什么?
答:按需施教
34、工资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其自愿提前退休的年龄限制为多少?
答: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35、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多久就可以辞退?
答: 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36、与西方文官制度标榜的文官“政治中立”具有本质区别的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7、在涉案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分?
答: 能够配合调查工作,能坦白组织已掌握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38、《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所阐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什么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39、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多长时间,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 六个月
41、公务员除了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外,还可以和哪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的人员交流。
42、《公务员法》规定,哪些不包括在公务员工资之内?
答:补助和加班费
43、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因何种情况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答:被确定为优秀的或被确定为十分称职的。
44、《公务员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务员的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答:公务员因公牺牲的,因公死亡的和公务员因公病故的。
45、《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退休?
答: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6、《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
答: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辅助性职位。
47、《公务员法》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责令领导成员辞去领导职务?
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或领导成员犯有重大过失的。
48、公务员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什么?
答: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49、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什么工作?
答:组织人事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50、请将下列非领导层次按由低到高顺序排列,A、副巡视员,B、调研员,C、副主任科员?
答:ABC
51、公务员聘任合同除合同期限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违约责任,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及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52、《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其所任职务终止?
答: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任期内辞职或任期内被罢免、被撤职。
53、《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54、《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答: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5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
56、《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采取什么办法?
答: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57、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什么相适应?
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58、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1、参与赌博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2、在工作时间赌博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做什么?
答: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6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答:6个月内
6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综合类A
1、实施党纪处分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
3、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分?
答: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它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当前反腐倡廉要下大力气抓好的四个方面工作是什么?
答:第一,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第二,必须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第三,必须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第四,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5、党内监督包括那些制度?
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7)谈话和诫免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6、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什么情形之下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8、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0、对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应如何处理?
答: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对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对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上级党组织如何对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15、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些?
答:(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6.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七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7、《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如何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地结合?
答:一是正确看待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应当明确: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不可能很好发挥作用。二是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适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保证党外监督落到实处。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或者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的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
1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当中没有规定报告的具体内容,而是规定:“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对报告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六项。这个规定目前仍在执行。今后,有可能根据新情况做一些适当修改。就是要使监督者知情,设立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
19、《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答:(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0、《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答:(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综合类B
1、谈话制度规定,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4、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5、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6、公务员应享有哪些权利?
答:(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要求是什么?
答:(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法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3)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8、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指哪些?
答:(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斗。
9、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0、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二、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三、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四、进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1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应如何处分?
答: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同志明确指出:《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钱权交易,对搞钱权交易的要按照严重违纪予以处理,以教育党员干部严格自律,严厉惩治以权谋私者。
1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答: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4、为什么说从严治党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和纪律?
答:我们党是按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一开始就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和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没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就不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
1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应达到怎样的目的?
答: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是为了督促领导干部加强责任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阻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16、《若干规定》适用的主体、对象有哪些?
答:《若干规定》中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7、《若干规定》列出的八种权钱交易形式是什么?
答: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交易的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18、对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哪些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19、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规定加重处分。
20、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21、几年前,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请问,对这些党员干部应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它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3、对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如何处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4、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5、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责任?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如下职责:(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述,保障党员的权利。
2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责任?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28、普通党员怎样进行党内监督?
答:《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5)《党内监督条例》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29、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内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30、《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给予奖励?
答:(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3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责任如何划分?
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2、《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予以辞退?
答:(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3、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34、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哪些行为?
答:(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5、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6、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不准哪些行为?
答:(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37、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38、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3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适用范围?
答: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40、《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1、《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答:(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2、《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3、《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44、《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答:(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5、《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答:(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46、各级党组织如何处理署实名举报问题?
答:条例规定,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47、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关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48、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答:条例规定,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9、依照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50、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条例规定中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51、贯穿《党内监督条例》的主线是什么?
答:加强党内监督,既要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即力求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力。这是条例通篇贯穿的主线。把握好这一主线,是我们学习、理解条例的关键。
52、《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很大篇幅,为什么这样设置?
答: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条例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较大篇幅。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标志着党内监督走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53、《党内监督条例》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放在十项监督制度的第一项,这样做的着眼点是什么?
答: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要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目的就是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把手”个人或者由少数人决定的问题。能否把哪些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明确规定下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差异很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但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指定并且完善和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54、应当怎样理解和把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答:《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1)明确职权范围,把握权责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切实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防止和克服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 奖惩,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4)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5)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55、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它主要有四项内容: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体现了多种监督的结合。
56、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关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57、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答:条例规定,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8、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分别解释公务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这两种辞职情形?
答: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9、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对于违反《公务员法》,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集体有哪些情形的,给予奖励?
答:(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省妇联机关党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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