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妇女工作 >>   妇女维权   >> 详细页
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离婚后分割股权,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2-9-15 0:00:00】   【点 击 量:48794】

案例
 
杨箫与夏美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1月1日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2年3月1日,夏美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与杨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箫取得的天成公司60%的股权份额,并要求杨箫按60%股权的现值60万元为基准,补偿夏美30万元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天成公司的股权中属于杨箫60%的股权份额归杨箫所有,杨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夏美股权折价补偿款3万元。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杨箫经营管理的天成公司60%的股权份额是在与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杨箫和夏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时未对此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夏美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夏美主张以股权现价值60万元进行分割,但杨箫和夏美在2020年1月1日便已经离婚,离婚后杨箫与夏美财产便是相互独立的,对于离婚后杨箫对公司股权投入的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和价值,不应当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股权价值分割的时间截点应当为2020年1月1日,即杨箫与夏美离婚之日。故法院对天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天成公司60%股权在2020年1月1日价值为6万元,因此由杨箫补偿夏美3万元款项。
 
案例分析律师
 
 
赵淑玉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0年加入鼎麒律所,待人以诚,精益求精,以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主办单位: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C)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备案:滇ICP备10201700号-1 云南公安ICP备案号:530112020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