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化名,女)与张昊(化名,男)于2013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常发生争吵。2016年,李丽因与张昊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离家后,张昊得知李丽出轨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2021年6月,张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丽与张昊离婚,主张李丽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李丽与张昊离婚;
二、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张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同时根据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可以认定李丽在未与张昊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给张昊造成了损害,张昊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庭审中张昊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造成物质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失20000元的意见,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编辑/李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