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4-9-14 9: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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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张秀(化名)与被告王岳(化名)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20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张秀发现王岳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蒋燕(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蒋燕转出大量钱财。张秀认为,王岳与蒋燕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且王岳向蒋燕转出大量钱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蒋燕应当将其获得的钱款全部归还自己。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岳赠与被告蒋燕170000元钱款的行为无效;二、被告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秀170000元。
分析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享有权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被告蒋燕明知被告王岳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王岳赠与,该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张秀的财产权益,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王岳赠与蒋燕钱款的行为无效,蒋燕应当予以返还受赠财产。且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张秀与王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秀与王岳已离婚的现状并未改变赠与财产是原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张秀有权就全部受赠财产主张返还。
编辑:张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