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化名,女)与李伟(化名,男)经人介绍于2006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杨敏向案外第三人借款25万元购买房子。婚后,两人由于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婚姻感情破裂,无再和好的可能,于2022年协议离婚。
2023年,杨敏为清偿案外第三人25万元的借款,特向哥哥杨杰(化名)借款25万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条。同日,杨杰转账25万元到杨敏账户。
借款到期后,杨杰由于急需用钱,要求杨敏和李伟偿还25万元借款,但杨敏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之后,杨杰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杨敏、李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杰偿还25万元。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杨敏向原告杨杰出具了《借条》,双方就涉案款项达成了借款合意,原告杨杰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被告杨敏实际收到并使用了案涉款项,自此原告杨杰与被告杨敏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敏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被告李伟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杨敏借款的25万元用于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子而欠的借款,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杨杰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杨敏和李伟共同偿还杨杰欠款。
编辑/李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