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于2010年领证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婚前张春有个人存款50万元,二人领证结婚后,张春使用个人存款50万元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产,房产登记为张春、李冬两人共同共有,后张春的工资收入负责偿还房产贷款,李冬的工资收入负责补贴家用。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且无法就案涉房产划分达成协议,张春于2022年起诉李冬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案涉房产,此时房产贷款已还清,且房产市值达20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判决张春与李冬准予离婚;
二、判决案涉房产由张春享有75%份额,李冬享有25%份额,由张春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向李冬支付房产分割款50万元(200万*25%)。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春和李冬婚后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购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张春婚前个人存款,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当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房产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结合本案,张春以个人财产出资的首付款占当时房屋总价值的一半,故法院认定张春首先取得房产的50%份额,其余50%房产份额来源于共同还贷部分。本案中张春与李冬的工资收入虽用途不同,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春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还贷部分所占比例相同,即对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各享有25%的份额。综上,张春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包括房产首付款及还贷的一半,即张春享有房产75%的份额,李冬对房产所享有的份额仅有还贷的一半,即李冬享有房产25%的份额。法院判决张春取得房屋所有权,张春应当按照房屋现价值对李冬所享有的25%份额进行补偿,因双方均认可房产现价值为200万元,故张春需向李冬支付房产分割款50万元。
编辑/李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