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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拒绝其探望孩子吗?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2-4-29 15:32:41】   【点 击 量:45279】

案例

  王倩与张强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张俊哲随张强生活,王倩每月负担孩子500元抚养费。王倩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没有外出工作,其父亲身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属于政府脱贫攻坚帮扶对象,因此王倩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王倩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张强以影响孩子学习、孩子生病等各种理由拒绝王倩探望,并且提出王倩未支付抚养费,无权探望孩子,要求王倩付清拖欠的抚养费再来协商探望孩子的事宜。

 
  王倩无奈,最终诉至法院。王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降低或者中止由王倩支付张俊哲的抚养费,或由王倩目前承担张俊哲每月200元的抚养费;2.判令王倩享有探望张俊哲的权利,每月最低探望一次,寒假带孩子暂住五天,暑假暂住十天。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倩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向被告张强支付孩子张俊哲的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付至孩子18周岁时止;二、原告王倩每月探望孩子张俊哲一次,寒假期间带走孩子张俊哲居住5天,暑假期间带走孩子张俊哲居住10天,被告张强须予以协助。
 
分析解答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离婚后,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给对方看小孩,离了婚双方就一刀两断、毫无瓜葛。但事实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解除的是双方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除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结合本案,王倩、张强虽然离婚了,但依然是张俊哲的母亲和父亲,王倩享有探望张俊哲的权利,并且母亲探望孩子也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张强不得随意阻挠王倩行使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王倩,离婚后有义务按照判决支付孩子抚养费,对于王倩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王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不能以此为由阻止王倩行使探望权。
 
案例分析律师

 
  袁国英: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专业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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