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与杨牧在同一单位任职,私下交往也频繁。2020年7月,李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牧借款2万元。杨牧认为李林家境不错,工作也稳定,应该会按约定还钱,所以杨牧爽快的将现金借款支付给了李林,二人也未订立借条。借款到期后,杨牧多次催促,但李林一直以投资未回款为由拖延。碍于没有实质性材料,杨牧没有起诉李林还款,后单位准备将李林提拔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杨牧知晓后便向单位实名举报李林借钱不还,缺乏诚信。最终,在杨牧的举报下,李林被除名。李林一怒之下,将杨牧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结果:杨牧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侵犯李林名誉权的行为,故驳回李林的起诉。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容侵犯。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第一,侵害对象特定且具体。本案中,杨牧向单位实名举报李林,其举报的对象是特定且具体的。第二,主要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杨牧虽是实名举报,但其不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实质性材料,依据的仅是其与李林意思不明确的聊天记录,由此看来杨牧确有捏造事实诽谤的可能。第三,个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杨牧是向特定部门进行举报,并未将举报的内容在单位内部,甚至社会上广而告之,其他同事、社会公众并不知晓举报内容。李林虽没有晋升成功,但其个人的社会评价也未因此事件影响而降低。故杨牧的举报行为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编辑/李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