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2-3-18 1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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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12月1日,李燕与张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1日生育一子张小强,孩子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
2021年1月1日,李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原告李燕与被告张健离婚;2、婚生子张小强由张健抚养,李燕每月向张健支付张小强的抚养费800元。
在庭审中,张健以其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没有带孩子的经验为由拒绝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李燕则以其工作繁忙没时间带孩子为由同样拒绝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结果:一、原告李燕与被告张健离婚;二、婚生子张小强由原告李燕抚养,被告张健从2021年5月1日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张小强的抚养费1000元。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小强系原、被告生育的孩子,现年仅7周岁,原、被告作为张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抚养、教育、保护张小强的义务,抚养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履行,且抚养义务并不会随着原、被告的离婚而消除。法官在审查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后,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将张小强判决归原告李燕抚养。而作为不直接抚养张小强的被告张健,则应每月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案例分析律师
顾世盼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始终秉持专业、负责、忠诚、踏实、严谨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编辑:魏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