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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调解是解决婚姻纠纷的重要方式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5-6 17:10:13】   【点 击 量:23487】

案例

 
  李女士与狄先生于2001年因工作相识并恋爱,2008年5月19日在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狄某某。从2017年开始,李女士发觉狄先生长期不归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儿子也缺少关心。起初,李女士以为狄先生上述行为或因工作繁忙所致,遂未太过在意。然而,到了2020年7月,李女士被他人告知狄先生在外与她人有多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1年1月18日李女士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调解
 
  律师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后,立即与李女士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李女士一心只想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告知当事人想且有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希望法院为双方进行调解,后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组织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女士和狄先生离婚,婚生子由李女士抚养,狄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李明琼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天津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校期间连续4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多次参加模拟法庭和法律实践活动,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自加入鼎麒律所以来,积极参与案件办理,与委托人沟通交流,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分析解答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伦理性、身份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离婚诉讼是家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调解系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亦是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离婚诉讼调解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其终极目标是合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平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不仅具有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保持较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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