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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业主是否能以未实际居住、房屋空置为由拒付物业费?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12-30 9:57:33】   【点 击 量:29301】

案例

 

  李三于2018年5月购买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但自从购买该房屋之后,从未在该小区居住过,房屋也一直空置。2020年12月1日,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四通过电话联系李三,告知李三现欠付2019年、2020年的物业服务费用,要求李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交付物业服务费用2040.00元,并通过短信的形式向李三发送了《物业服务费用催缴通知书》。之后,物业公司多次与李三交涉,李三以并未与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订立过物业服务合同,亦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遂将李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三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40元和违约金500元。
 
法院判决
 
  李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40元和违约金102元。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支出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包含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保洁费、绿化费等,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
 
  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与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花园小区业主入住后,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召开的业主大会也没有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仍然接受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对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李三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亦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中,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李三作为花园小区的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居住、房屋空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而经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因此,好心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三履行支付义务。
 
案例分析律师
  顾世盼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期间,参与过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并独立完成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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