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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年!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   【发布时间:2020-3-2 0:00:00】   【点 击 量:28265】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让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有法“撑腰”。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四周年之际,全国妇联特别制作反家庭暴力主题海报,广泛宣传反家暴知识,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三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庭暴力,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暴,对于每个家庭来说
  都是一场灾难
  但家暴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积极寻求帮助!

(来源: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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