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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合同确认无效后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2-6-10 14:56:37】   【点 击 量:49701】

案例

  田小涵与刘翠花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田小涵将其管理使用的土地租赁给刘翠花用于修建厂房,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为5万每年,刘翠花在向田小涵支付了土地租金5万元及土地保证金5000元以后,田小涵将土地交付于刘翠花,刘翠花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在该块土地上修建厂房,并于2021年11月建盖完成。2022年1月,市自然资源局以厂房占用农用地、系违法建筑为由,对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之后刘翠花向法院起诉田小涵,要求确认《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刘翠花返还场地租金和土地保证金合计5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田小涵将农用地出租给刘翠花建设厂房,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如果要建厂房,应先办理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才可建厂,但田小涵并未办理审批手续就与刘翠花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确认无效,田小涵应返还从刘翠花处收取的租金和土地保证金。
 
案例分析律师

  木雨歆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恪守着维护委托人一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为委托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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