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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需要返还父母吗?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1-12 0:00:00】   【点 击 量:5316】

  夏雨、王明伟于2017年9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1月2日,夏雨、王明伟与夏雨父母夏明、张丽签订《协议书》约定:“夏雨、王明伟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由夏雨父母出资支付,该笔款项共计20万元,剩余款项由购买人贷款支付。但夏雨、王明伟需要达到以下要求:购房人必须和睦相处、家庭美满。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承担好家庭责任。做好其他需要各自做好的分内事。如违反上述协议,父母有权收回该笔首付款。

  2019年11月10日,夏雨、王明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房屋一套,总价350613元。当天,夏雨父亲夏明通过刷卡向开发商支付20万元。

  后夏雨、王明伟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6月2日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离婚后,夏雨父母要求夫妻二人返还购房出资款20万元,因无法协商处理,夏明、张丽遂于2022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

  夏雨、王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父母返还款项20万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合本案,父母为了小夫妻二人能够更好地生活,为二人出资购房,夏雨、王明伟在2019年11月2日的《协议书》中也向父母承诺和睦相处、承担好家庭责任,父母基于以上承诺为夫妻二人提供购房首付款20万元。父母夏明、张丽的出资行为属于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夏明、张丽也接受了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夏雨、王明伟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未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要求二人返还出资款。

  案例分析律师

  赵凤仙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力求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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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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