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信息快递   >> 详细页
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知道夫妻是实行分别财产制,妻子可否不承担该笔债务?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5-5-6 14:43:08】   【点 击 量:1006】

李先生和许女士是一对年轻夫妻,因均受过高等教育,对于夫妻财产的观念也较为开放,所以刚结婚就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内所得的财产彼此独立,如各自以各自名义所借债务也由自己承担。李先生在工作之余打算投资某项目,因资金不足,便和双方共同的朋友傅先生借款五十万元。之后李先生不能如约还款,傅先生就将此事告知许女士,要求其偿还借款。许女士认为傅先生与他们夫妻是多年朋友,早已知道他们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款项是丈夫一人所借并未与其商量过,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因此,许女士就此事宜咨询律师,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年轻男女比较能接受签署婚前或婚内的财产协议,但这类协议往往只有签署的当事人才知道,外人一般是不知情的。许女士与李先生所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许女士是否应承担上述债务,关键要证明傅先生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签署过财产协议,约定了财产是彼此独立的。如李先生不能与傅先生协商偿还款项,傅先生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许女士若能举证证明傅先生在借款时或借款前就已经知道他们夫妻婚内的财产是彼此独立的,则可以不承担该笔债务。

 

 

 

编辑/周恩杰

主办单位: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C)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备案:滇ICP备10201700号-1 云南公安ICP备案号:530100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