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5-2-7 10: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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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新(化名)与陈莉莉(化名)两人于2022年相识,同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2023年8月两人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在恋爱期间,黄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陈莉莉转账,累计转账金额高达约21.9万元,其中包括租房费用等日常生活开销。而且两人恋爱期间曾多次与双方亲属见面,双方家长也商讨过二人的结婚事宜,但恋爱期间陈莉莉从未向黄新有过转款行为。双方分手之后,黄新多次要求陈莉莉归还在恋爱期间所支付的款项,但陈莉莉均置之不理。后黄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陈莉莉的款项21.9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陈莉莉向原告黄新返还21.2万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已经与对方家长见面,双方家长也相互见面商讨结婚等事宜,不到一年的时间黄新给陈莉莉的转款金额达到21.9万元。结合前述案情来看,原告的转款行为是基于恋爱关系发展和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而给被告转账大额财物的给付行为,附加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现在双方恋爱结束,导致结婚的条件不能成就,故应当予以返还。另,人民法院在认定应当返还的金额时,认定“520”“1314”等款项系特殊意义的赠与,属于维系恋爱关系和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款项。扣除以上性质的款项后,其余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故最终陈莉莉应当向黄新返还21.2万元。
编辑:张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