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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配偶虐待,可以提离婚吗?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0-10-29 8:51:34】   【点 击 量:15923】

案例

  张某的女儿与女婿结婚多年,生活过得还如意,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女儿5年前遭遇车祸,大脑受创,智力严重下降像个小孩,躺在床上不能动,失去劳动能力。车祸后一两年女婿对女儿细心照顾,后见女儿的病情没有好转,就经常打她、虐待她。张某该如何保护女儿的权益?女儿可以和女婿提离婚吗?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律师
李妍菁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管理、法学双学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云南省妇女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常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曾代理的案件分别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现在张某女婿是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女婿没有依法放弃监护权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其他人是不可能成为张某女儿的监护人。所以张某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申请撤销女婿的监护人资格和重新确定监护人。最后由重新确定的监护人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以此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编辑:魏咏雪
审核:杜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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