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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能否以对方变更孩子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12-3 16:00:02】   【点 击 量:22933】

案例

 
  王语(曾用名:李佳)于2008年5月20日出生,系王馨与李响的女儿。王馨与李响于2011年9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馨抚养,李响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后王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居住,王馨将女儿的名字由李佳改为王语,并落户至郑州市。王馨与李响离婚后,李响认为王馨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因此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
 
  王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响支付2011年9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期间的抚养费115000元;依法判令李响自2021年3月13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王语独立生活止。
 
法院判决
 
  一、李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语自2011年9月1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的抚养费117,000元;
 
  二、李响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王语18周岁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中,李响与王馨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李响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故李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律师
 
  尹雪佳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大的求学之路,让我感受到法学之精髓;公证经历,让我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律师生涯,让我拥有了一个逻辑清晰的最强大脑。想以独立的姿态,守望理想和正义。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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