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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签了离婚协议未办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有效吗?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4-25 10:58:42】   【点 击 量:23145】

案例

 
  赵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8年6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之后,双方因故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女士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应由李女士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且原告应当支付2017年1月分居至今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根据孩子目前几年一直随被告李女士生活的实际情况,并且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被告李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学习。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由原告按照每月13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及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原告在此期间确实没有履行过父亲的抚养责任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酌情判决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住院期间的扶养费共计40000元。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万文娟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执业八年。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并先后担任了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分析解答
 
  本案中,该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因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以下两点为特别注意事项:
  (1)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应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在拟写离婚协议条款时,应当严肃细致,不能随意对待,尽量让法律专业人士介入。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结,一方反悔的,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难以实现重新分割财产的目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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