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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一案看懂重婚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3-14 0:00:00】   【点 击 量:19347】

案例

  1977年6月28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登记结婚,1978年生育一子,取名晏某乙。2004年,晏某乙到辽宁大连求学后失去联系。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晏某甲认识。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系婚姻存续期间,仍同意为晏某甲再生一个小孩,且以“夫妻名义”同居。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晏某甲与王某某生育一男孩,被告人晏某甲以丈夫的名义签字确认。那么,王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诉人杨某某与晏某甲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愿为晏某甲生小孩,且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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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琼律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校期间多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年6月曾赴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交流学习,现有4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曾担任某国企法务。
 
  分析解答
  实践中,很多触犯重婚罪的人认为自己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构成重婚罪;未婚的第三者也会认为自己并未进行两次结婚,不存在重婚,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有配偶一方可以构成重婚罪,未婚的“小三”也可以构成重婚罪。其中,“有配偶而重婚”中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其夫妻关系(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形成的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重婚”、“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再次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侵害的法益正是我国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重婚罪的最高刑期为两年,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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