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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1-7-23 9:03:35】   【点 击 量:21416】

案例

  李某与白某结婚后不久,李某因病导致精神失常,被鉴定为精神残疾,因白某为上门女婿,双方一直居住在李某家,白某对李某并不好。李某父母相继去世后,白某对李某态度更加恶劣,不是打就是骂,李某经常被打得不敢回家,社区曾为双方进行过调解,但白某并未有任何改变。李某的姐姐李花发现李某一直受白某虐待和欺负后,为帮助妹妹,遂作为监护人代李某请求与白某离婚。
 
  庭审中,白某辩称,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对自己提起离婚诉讼,更无权委托代理人,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代理。双方自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其对李某的衣食住行、看病提供了尽心尽力的照顾和帮助,不同意离婚。
 
  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和白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袁国英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专业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
 
分析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姐姐李花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因此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按照《民法典》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配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由配偶代理,则会出现无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的情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李某精神残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白某打骂、虐待李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李花作为李某的姐姐,可以在变更监护人后,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编辑:魏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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