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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批“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的通 知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8-9-24 0:00:00】   【点 击 量:12973】

    各州、市妇联:

    我省各级妇联紧紧围绕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按照“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工作准则,以提高妇女素质为主线,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和促进妇女创业再就业为重点,进一步在“家”字上着力,在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上创新,在培树女性新典型上拓展,实施456工程,努力构建“城乡互动、统筹发展、共同进步”的城乡妇女协调发展格局,团结动员全省广大妇女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功立业。从参与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取得新进展;“456工程”扎实推进;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妇女发展;统筹城乡,携手共建和谐社会四个方面得到体现。

    为了深化全国妇联提出的创新、创造、创业的“三创”工作,宣传表彰一批女性巾帼创业带头人,总结推广我省妇联组织近年来开展的女性创业发展工作经验,省妇联决定在贯彻落实“云南省妇联城市妇女工作会”精神的基础上,对第三批具备一定条件的女性创业实体、企业,授予“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牌匾,同时对基地负责人授予省级“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并加大对她们创业事迹的宣传,促使基地在培养女性的创业意识、挖掘女性创业潜能上继续发挥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第三批设立“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50个。按照申报“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经省妇联审定后,授予“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牌匾;同时授予基地负责人云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二、名额分配:凡具备申报条件、有一定工作成效可按名额申报,不具备条件的可放弃。(具体分配见附件)

    三、申报 “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1)、凡以女性为主领办、创办的民营经济组织、企业或社区服务实体均可申报。该女性创业实体,法人或总负责人必须为女性,吸收安置下岗、失业、农民工人数应有50名以上,其中女性比例在50%以上;

    2)该女性创业实体,能组织全体成员做到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在岗位工作中贡献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突出,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3)、该女性创业实体,能抓住新机遇、争先创新业,有鲜明的主旨、注重实效的行动,引领下岗、失业、农民工女性通过项目的带动,实现了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4)、该女性创业实体,通过开发下岗、失业女性的创业能力、就业能力来服务社会,展现妇女的才能,发挥出以一带十、以十带百的典型效应

    5)、所申报的女性创业实体或负责人原则上应获得州、市级“巾帼创新业示范点”、“巾帼创新业示范带头人”、“巾帼文明示范岗” 、“巾帼建功标兵”称号或者州市级荣誉称号。

    四、各有关州、市根据工作情况上报材料:

    1、各个基地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拓宽妇女创业、就业渠道,探索女性创业和再就业路子的具体做法、经验、体会材料1份(2000字以内);

    2、“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负责人 云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登记表,各一式二份;

    五、经省妇联审定后,授予“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牌匾、同时授予基地负责人云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已被评为云南省“巾帼建功标兵”的不重复表彰)。省妇联将择期组织授牌,并大力宣传她们创新业的典型事迹。

    六、请各地按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以电子版和文字版报省妇联妇女发展部。

    联系人:方维琼、高德麟

    联系电话:0871-4107785、4111086

    电子邮箱:ynfzb@126.com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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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  云南省巾帼创新业示范基地申报表.doc
附件3:  云南省 巾帼建功 标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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