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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录像遗嘱要注意些什么?
【信息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4-4-19 15:09:11】   【点 击 量:113】

 案例

 

 

 

杨大妈有张超(化名)、张云(化名)两个儿子。2021年5月28日,三人在家一起吃饭,杨大妈称其年纪大了老伴也过世了,想将名下价值120万元的房子出售,自己去世后想把卖房款中的30万元遗留给张云的前妻李丽(化名),而余下的90万元张超和张云一人一半,并表示这就是她自己的意愿。随后,张大妈让张超以录像的方式将其录下来当作遗嘱,张超便用自己的手机对着杨大妈进行录制。


2023年12月4日杨大妈去世,张超拒不按照杨大妈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弟弟张云的前妻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超给付房屋出让款中的30万元给自己。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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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杨大妈对其财产的处分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杨大妈在进行录像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张超和张云虽在场见证,但二人均是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不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且该录像遗嘱未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该份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故不能按照杨大妈录像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案例分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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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良好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始终坚持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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