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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赴昌宁县调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联网络信息传播中心】   【发布时间:2018-7-31 0:00:00】   【点 击 量:1887】

  7月26至27日,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信访处副处长苏芸一行,赴保山市昌宁县调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维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况,云南省妇联副主席李疆、省妇联权益部和保山市妇联相关同志一同参加调研。

  调研座谈会上,兰青副部长、李疆副主席认真听取了县政府李惠铭副县长、县妇联字海燕主席及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并不时插话询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和标准、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负责人的比例、是否存在“两头空”“两头占”、如何保障出嫁女、丧偶、离婚妇女等农村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以及是否有妇女因为土地权益或集体经营性资产权益向妇联投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与会同志纷纷发言,座谈气氛异常活跃。


  昌宁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0个试点县之一,通过抓源头、抓环节、抓渠道,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档”。

  调研组一行还深入到漭水镇沿江村进行实地调研,与镇、村干部、妇联干部、各特殊群体的妇女代表面对面交流,倾听她们的心声,深入了解她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权益维护情况。

  “对特殊妇女群体,村上是如何确定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的资格?”

  祁秀英回答:“我因父母和丈夫亡故,现在是户主,我和女儿均被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你参与过你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议事活动吗?”

  李娟回答:“我是村经济合作社的理事委员之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兰青对昌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她说,昌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底数清、情况明、基础较好,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在《昌宁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昌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及资产量化指导意见》等文件中,明确了包括特殊妇女群体的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各项利益,妇女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她强调,妇联组织要抓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沟通,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把维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李疆希望昌宁县妇联积极主动参与,坚持问题导向,盯牢妇女群众所需所急,深化维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为各地妇联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借鉴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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